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最高检发政字<2018>66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规范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向贞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贞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检察院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监督工作。
(六)负责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九)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院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化、内部刊物等工作;协调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起草文件文稿;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邀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办理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
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本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由本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督、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协助上级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政治部
负责机关党建、群团、干部人事、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检察文化建设工作。
(六)法警大队
服从上级院调警,按规定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追捕逃犯;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监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35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原核定的领导职数7名,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仍按照黔编办发<2018>13号文件执行,暂不核减,但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应与规范设置后的内设机构名称相吻合,原定的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保留。核定部门领导职数为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级)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