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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试点方案》时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了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 设有诉前程序

  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设置了诉前程序。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民行办案流程

  一、受案

  1、来源:(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2)国家权利机关或其它机关转办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2、受理条件:(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申科受理,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立案

  1、检察院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2、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不立案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3、检察院在立案之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审查终结。

  4、对需要交办、转办案件,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本院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审查结果或意见,对上级院转办案件,本院自行处理。

  三、审查

  1、检察院立案以后,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卷宗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3、调查活动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提请抗诉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四、提请抗诉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3、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据出抗诉或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五、检察建议

  1、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情况

  (1)原审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案件,检察院与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从救济的。

  (3)人民法院对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它情形。

  2、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情节

  (1)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委责任的。

  (3)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派员出庭再审法庭。

   2、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任务

  (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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